【生產者責任制】當局擬日後以市場主導模式推行 廢紙包盒及車胎進出口須申許可證
發布時間: 2023/11/22 17:25
最後更新: 2023/11/22 23:55
施政報告提出,明年提交條例草案,訂立生產者責任計劃的共同法律框架,並制訂相關附屬法例,以期2025年起逐步將把塑膠飲料容器、紙包飲品盒、 電動車電池、汽車輪胎及鉛酸電池納入生產者責任計劃。據環境及生態局最新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當局傾向之後以「市場主導模式」推行計劃,其中將首先落實膠樽及紙包飲品盒的生產者責任制,當局會設法定回收目標,供應商須自行安排回收及設立回贈安排,每個容器的最低回贈金額建議維持為0.1元。當局也建議修訂《廢物處置條例》對處理受規管產品的設施引入發牌管制,並對部分廢棄的受規管產品實施進出口管制。
環境及生態局指,過往推行生產者責任計劃都分別在《產品環保責任條例》中訂明各項細節,立法程序比較耗時,惟實際各計劃之間有很多共同原素,故政府提出訂立適用於不同產品的共同法律框架,而適用於個別受規管產品的運作細節則會以附屬法例訂明。
當局稱,現時的廢電器電子產品及玻璃樽生產者責任計劃均屬「政府主導模式」,即由政府直接向製造商或進口商收取循環再造徵費,以支付回收和處理這些廢棄物的開支。為讓持份者,如製造商、進口商、零售商、收集商、回收商在生產者責任計劃中扮演更積極的角色,以達致更高效率及更具成本效益的回收安排,當局傾向未來盡量以「市場主導模式」推行新計劃。政府的角色將是為計劃制定法律框架、訂明相關持份者的資格和責任、監察計劃的運作成效,並確保相關人士遵守法例的要求。
在共同框架下,在港從事分發受規管產品業務的製造商或進口商則須登記成「登記供應商」,並自行安排回收廢棄受規管產品以達成法定回收目標,包括建立退還點網絡、收集廢棄受規管產品、安排循環再造等,亦可自費聘用提供回收服務的機構,代其履行達成回收目標的責任,有關機構也須向環保署申請成為登記計劃營運者,並提交計劃書,載列回收的詳細計劃及運作細節等作審批。當局指,會因應各受規管產品的情況,有需要時在附屬法例中訂明適用的豁免條件,可考慮的豁免情況包括只分發少量受規管產品作商業推廣的參展商的登記要求、小型供應商提交生產者責任計劃書及年度審計報告的要求,以避免增加其營運負擔等。當局亦建議,授權環境局局長可在諮詢環境諮詢委員會及經立法會批准後,藉於憲報刊登的命令,修訂列明受規管產品的附表,包括增加、刪減或修訂受規管產品。
另外,當局建議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16條引入發牌管制,以規管廢塑膠、廢紙包盒、廢汽車輪胎及廢電動車電池的處置設施,設施的運作須符合各項環境污染管制條例的規定,並須證明其處置或循環再造工序在環境可接受的情況下運作,才可獲發牌照。當局提到,廢鉛酸電池由於屬化學廢物已受《廢物處置條例》等所規管,無需再引入發牌管制,而電動車電池雖屬化學廢物,且同受條例規管,但電動車電池材料和製造技術發展迅速,未來或不符合現行法例中「化學廢物」的定義,故同建議引入發牌管制,以確保廢電動車電池不論是否屬化學廢物均得以妥善處理及回收。
當局指,《廢物處置條例》下的許可證制度已規管廢鉛酸電池、 廢電動車電池及《巴塞爾公約》界定為受規管廢塑膠的進出口;至於未受《巴塞爾公約》規管的廢塑膠,除非相關廢物未受污染, 以及其進出口是為了在進口地進行再加工、循環再造或回收,或是為再使用該等廢物,否則亦須先申領許可證。為進一步管制廢棄受規管產品的跨境轉移,當局建議將來廢紙包盒及廢汽車輪胎的進出口亦須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申請許可證,當局會確定該些廢物出口後會在進口地妥善循環再造,方會發出出口許可證,並會確定擬進口的廢紙包盒及廢汽車輪胎將會由本地持牌處置設施妥善處理或循環再造,才會發出進口許可證。局方同時建議禁止堆填區接收和處置廢汽車輪胎,讓將廢汽車輪胎從廢物流中分流到適當的回收處理設施,以進一步提高廢汽車輪胎的回收率。
當局並公佈上述各項產品在生產者責任制下的涵蓋範圍及運作概述。其中預計最早可於2025年落實的膠樽及紙包飲品,計劃將涵蓋容積在100毫升至2公升之間的產品,政府訂法定回收目標,登記供應商須自行安排回收,或於市場上聘用提供回收服務的登記計劃營運者,並向其繳付回收費,以達到回收目標。供應商也須設立回贈安排,以鼓勵公眾將容器交回指定的退還點,政府會設最低回贈水平,建議為每個容器0.1元,營辦商有需要是可以自行提高。同時售賣塑膠樽裝及紙包飲料並具一定運作規模的零售商,例如零售樓面面積200平方米或以上的店舖,須設立指定退還點提供回樽及回贈服務。
至於電動車退役電池生產者責任計劃,就將涵蓋所有純電動車輛和插電式混合動力車輛以及電動商用車輛的退役電池,回收的電池類型是動力蓄電池,以鋰離子電池最為常見。當局初步建議,電動車供應商及提供電動車退役電池一換一服務的車輛維修工場須向環保署登記,他們有責任設立回收點,安排退役電池的收集、妥善處理和回收,並承擔相關費用,或聘請登記的計劃營運者,代替履行。回收點營運商需登記為化學廢物 產生者,並聘請持牌化學廢物收集商將收集到的退役電池送往即持牌化學廢物處置設施處理。政府指,有業界意見認為,由於電動車電池的使用年期較長,而回收處理費用較高,建議政府就產品徵費,以避免因供應商或計劃營運者結業而導致無法履行生產者責任,當局會認真考慮業界的意見,完善規管建議,期明年提交有關附屬法例。另外,鉛酸電池生產者責任計劃則步將涵蓋市場上所有鉛酸電池,不限種類及用途,而運作建議與電動車電池類似。
就車胎,文件指本港2021年產生大約2.76萬公噸廢汽車輪胎,其中約2萬公噸堆填處置,只有7,600公噸會作翻新重用或循環再造。車胎經切割、 破碎、磨粉後,可以回收中當的金屬碎屑以及胎粉,胎粉可進一步加工,用於鋪瀝青路及燃料代替品,亦可用於生產吸震膠墊、再生膠等產品。當局建議,計劃涵蓋所有於本地市場出售、並適用於可登記在道路使用的車胎,登記進口商或經銷商須按售出新輪胎的數量,回收一定比例的廢汽車輪胎,以達成回收目標,並須安排將廢汽車輪胎送往持牌的相關回收再造廠,而下游循環再造廠亦須按其牌照條款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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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黃小冰